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

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与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6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紫薇花园小区南门,组织机构代码1528639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金三里农贸市场5-2栋32、33-3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735860XX。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凤阳县府城建筑安装公司与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人人家太阳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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