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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民终第5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年,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5913-6。
负责人:陈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啸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科员。
原审被告: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7283702-X。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晓燕,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王胜雨,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孔德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原审被告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王胜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德年、***以拟与被上诉协商为由,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德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德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孔德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海峰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於笑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