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8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913-6。
法定代表人:陈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青年路101号5幢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283702-X。
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晓燕,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孔德年,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高尔平,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孔德年、高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房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恢864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