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庐江县城关建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庐江执字第0037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的(2014)庐江执字第00375号冻结被执行人***、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振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款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