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俞年生与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江民二初字第000410号
原告:俞年生,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俞年生与被告庐江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年生系字号名称为“庐江县庐城镇龙腾钢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俞年生非涉案买卖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一方当事人,由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年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