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4353号
原告: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3号盛景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395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2789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积,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