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执61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盛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3957Y。

法定代表人:陈经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278920。

法定代表人:韩志鹏,总经理。

我院受理的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4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执6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宋建忠

审判员  陈孟凯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