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3号盛景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3957Y。

法定代表人:陈经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3号盛景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662X5。

负责人:范丽萍。

被执行人: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滨江花月小区秀水苑B栋商业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85960N。

法定代表人:王松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电梯设备款402000元及利息188618.4元(利息以40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自2017年3月4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安装款60000元及利息46592.88元(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2月24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7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含微信、支付宝)、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3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