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

***与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寿民二初字第00383号
原告:***,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与***系母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唐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淮南市谢家集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结,纠纷已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8元,减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江德华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