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中心校(以下简称牧护关中心校)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中心校。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溥,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存才,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号。

法定代表人:冉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睿,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中心校(以下简称牧护关中心校)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中心校预交的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小平

审判员  闫莉霞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