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中心校。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溥,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存才,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号。
法定代表人:冉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睿,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中心校(以下简称牧护关中心校)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中心校预交的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小平
审判员 闫莉霞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