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100186354。
法定代表人:冉金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在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商州区XX路XX号,面积4143.27㎡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证书编号:(2017)000XXXX),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531340.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6136.74元及案件受理费911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龙
审判员张亮
审判员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森
书记员王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