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执恢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村民。
申请执行人:**,村民。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宏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7)陕1022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存款,本院已于2020年12月8日作了冻结。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账户内存款700000元(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张栓成
审判员 侯 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