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执恢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村民。
申请执行人:**,村民。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宏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7)陕1022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暂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2执恢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张栓成
审判员 侯 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