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冉金龙,董事长。
***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02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宏安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据深入调查宏安公司从2012年就长期歇业,主要靠他人借用公司资质收取管理费维持在岗留守人员的基本工资,但由于管理不善,借用资质的人(商洛市金岸小区廉住房项目负责人周国瑞目前下落不明)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问题很多,近年来公司纠纷不断,欠款较大,职工生活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无法保障。根据目前查明的情况,宏安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杨丹峰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