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02执恢1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6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宏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冉金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宏安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据深入调查宏安公司从2012年就长期歇业,主要靠他人借用公司资质收取管理费维持在岗留守人员的基本工资,但由于管理不善,借用资质的人(商洛市金岸小区廉住房项目负责人周国瑞目前下落不明)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问题很多,近年来公司纠纷不断,欠款较大,职工生活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无法保障。为了盘活公司资产,宏安公司与商洛市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联合开发协议,计划开发宏安公司办公场地,兴建商业和商品住宅楼,2018年6月就将公司所有房产拆除。目前房地产开发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工程暂未动工。本院查封宏安公司目前仅有的位于商州区临街门面房10间,经查这些门面房属于临时建筑,无产权登记,法院无法强制处置。根据目前查明的情况,宏安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反复做工作,宏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筹措资金8万元,下欠部分计划在2022年底前全部兑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涂传山
审判员 杨丹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冀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