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洛市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宏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冉金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02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5383元,案件受理费71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宏安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据深入调查宏安公司从2012年就长期歇业,主要靠他人借用公司资质收取管理费维持在岗留守人员的基本工资,但由于管理不善,借用资质的人(商洛市金岸小区廉住房项目负责人周国瑞目前下落不明)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问题很多,近年来公司纠纷不断,欠款较大,职工生活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无法保障。根据目前查明的情况,宏安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涂 传 山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席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