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1351号
原告: ***,男,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增启,男,1941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系原告爷爷。
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东段宏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冉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原告***与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四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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