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裁222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做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15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将二审判决书邮寄送达被告商洛市宏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案立案执行之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陕0104执2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