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执保917号
申请人:***,男,1981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谊兄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李韩村(兴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8194055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谊兄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兴福支行账户6223××××8413银行存款23万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兴福支行账户6223××××8413银行存款23万元。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