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万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万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青01执75号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万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二项:上海万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对合同项目中验收未完成的三项继续完成服务,并向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发票。现上海万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派员对合同项目中验收未完成的三项继续完成服务,其中两项已经完成,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已经确认,发票已经提供,另一项未完成的原因系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在线分析仪分析结果无法达到真实稳定,故不能达到生料三率值合格率≥75%,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青0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