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1349号之一
原告:范东风,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交通路(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3732232XK。
法定代表人:邵中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310国道北侧陇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95001998H。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告:范大军,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风与被告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范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范东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东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东风负担。
审 判 长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仇红妍
人民陪审员  黄 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