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交通路(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3732232XK。
被告: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310国道北侧陇海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95001998H。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彬,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李善存,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万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与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李彬、李善存、万磊、砀山县彬宇制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