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7387号
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618号。
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霞,河北仁浩(深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永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国网智联电子商务(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4号院19号楼1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网智联电子商务(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广厦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岳春枝
书 记 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