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4民初4133号
原告:河南德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呼雷张村。
法定代表人:于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才,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智联电子商务(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4号院19号楼1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永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常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德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智联电子商务(郑州)有限公司、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德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德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6020元,保全费4638.27元,合计10658.27元,由原告河南德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雅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熙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