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3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联合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B座4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永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811执保364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于2023年5月24日保全冻结了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6213.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8民终2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67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