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02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焦作市新区永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319号建筑科技产业园A2-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802民初4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85255.63元。具体支付方式:被告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支付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460000元,于2024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460000元,剩余465255.63元于2025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 二、若被告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未按期 履行,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1385255.63元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8634元,由被告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焦作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5年1月10日、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11日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对其存款账户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冻结期限1年,自2025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止。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除上述查明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 以上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递交续行冻结、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万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385255.63元,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