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民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52702692P。
法定代表人毕丞,公司经理。
代理毕玉峰,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4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8日作出的(2021)云04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维持红塔区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即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偿还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应交执行费1400元,由***负担。以上合计1025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云F×××**丰田CAMRY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3×××11的账户内存款,用作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应交执行费350元。尚未执行101050元(含应交执行费1050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4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