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勤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52702692P。
法定代表人:毕丞。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1)云04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情形,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再审。具体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1)云04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2、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与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云04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于同年4月13日向***送达了该判决书。之后,***未提起上诉,而是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不服第一审判决,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1629元及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740.8元,并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余款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不服一审判决,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但其未提起上诉。现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洪家敬
审判员  向艳萍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