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勤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毕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芸,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21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上诉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21)云04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自收到该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张艳波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聂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