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红塔区永盛门窗厂与被执行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
(2022)云0402执3191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人红塔区永盛门窗厂与被执行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红塔区永盛门窗厂。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11组。
经营者:唐永明。
委托代理人:郑鸿容,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民勤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
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申请执行的标的: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塔区永盛门窗厂支付工程款45000元。诉讼费926元,减半征收463元,由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红塔区永盛门窗厂工程款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应交执行费582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6045元。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红塔农村商业银行春和支行账号为6300********账户内银行存款46045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扣除本案执行费582元、诉讼费463元,余款45000元因申请人红塔区永盛门窗厂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已分配至其他案件。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可以结案。
五、执行结案理由:
综上所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应予以结案,可装订归档备查。
承办人:冯崇泰
书记员 :刘界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