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020号
原告:***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1号4幢1层38号(中建三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时健,总经理。
被告:上海成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665、685号1幢108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成途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