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9474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宁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六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B5070室。
法定代表人:丁云朋。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六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戴薇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