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进。
被执行人:上***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5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1910937元。本院依扬州天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泓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郁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