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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318号 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9号楼7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3号楼100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