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318号
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9号楼7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3号楼100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北京伊普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