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8290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
法定代表人:代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5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