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016号
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德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苇缘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069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SHIBATAATSUSH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曦栋,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梓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374-P室。
法定代表人:夏建国。
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苇缘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梓卫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倪叶平
审 判 员 李改华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