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张友明等与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5977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三原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2577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虞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原告***、***、**英诉被告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焦婷
书记员史福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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