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47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2577A,住所地苏州市江乾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91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410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10292元中未支付部分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87根SP-IV型12***钢板桩;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拉伸钢板桩使用费(使用费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根每天6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2元,减半收取计5066元,保全费4020元,两项合计9086元,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退费申请,由本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4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邮件因“收件人名址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件。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阅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8日、2022年9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微小,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账户冻结期限见财产查控清单)。
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名下无证券信息。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四组[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40985号]的不动产一处。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因该不动产为宅基地上房屋,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为家庭成员共有,本院暂无法处置。
经查,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2幢801室原登记于被执行人***、案外人***名下,两人将该处不动产赠与陆游。本院(2021)苏0591民初843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被执行人***、案外人***与陆游签订的关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2幢801室不动产赠与合同。据此,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2幢801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因本院非首封法院,暂无法处置,已发函向首先查封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5.2022年9月28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顺驰凤凰花园2幢207室及苏州工业园区锦溪街66号锦溪苑24幢3001室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7月1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原户籍所在地建湖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四组[不动产权证号:苏(2021)建湖县不动产权第0040985号]的不动产一处。
四、关于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87根SP-IV型12***钢板桩的执行请求,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拉伸钢板桩的具体位置等信息,本院暂无法执行。
五、2022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六、2022年10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0月25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63756.00元及剩余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63756.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1053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538.00元。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87根SP-IV型12***钢板桩的执行请求,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拉伸钢板桩的相应坐落,本院暂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四组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为宅基地上房屋,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为家庭成员共有,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2幢801室不动产,因本院非首封法院,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