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3231号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细姣。
被告: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虞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