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民初109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王旗营77号金领地大厦21楼2102-2104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骧神骏万泰住宅小区润泰苑3栋1单元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2023年2月28日,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8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