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定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民初3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
被告:武定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御先,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武定县。
被告: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云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武定县。
原告***诉被告***、武定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准予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钟凤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