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4民初1497号
原告:景谷万家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李宗萍。
经营场所: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江东建材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崇旺,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系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
被告:景洪市辛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江,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景谷万家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景洪市辛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谷万家建材经营部2020年11月2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谷万家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景谷万家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谷万家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景谷万家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益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