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801民初836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白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被告:景洪市辛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园林巷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景洪市辛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