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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永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雄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03民初316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永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雄分公司,住所地: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龙肖维,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永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雄分公司、***、*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衡骏
审判员朱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