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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03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琳,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段木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负担。
审判员*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