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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昶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328民初118号
原告:四川汇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昶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昶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属实,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50元,由原告四川汇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廷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曼丽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