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492号
原告:巴中市博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兴文镇通达街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亦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西界莎拉4楼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中市博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亦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2021年12月9日,原告巴中市博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亦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中市博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博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减半收取1592.5元,由原告巴中市博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