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1434号
原告:***,男,1974年03月11日出生,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云南凯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7DGW3Y。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福海公寓A幢7楼。
被告: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996J。
地址:济南市中区经四路**四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巧***诉被告云南凯莱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0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0元,减半收取25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