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42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申请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E幢1单元第10-11层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977351090。
负责人:魏晓宁。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安宁市。
被申请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2幢1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90539N。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6158号申请人***诉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930.9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930.95元的财产。
保全费237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