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50703E。
原告***与被告陕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因现有证据不足,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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